VOCs排放浓度低于排放标准还需要上治理设施?是否存在过度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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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收集、未治理,直接排放,其VOCs的实际排放浓度远低于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时,企业是否必须要对此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加装相关治理设施?如需要,是否存在“过度治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另外,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除浓度达标外,处理效率也需达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收集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