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一、一般要求
1.1餐饮服务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减少油烟的产生量:选用低脂食材、使用自动化烹饪、使用密闭烹饪器具、燃用清洁燃料
1.2餐饮服务企业采取必要的油烟收集措施
1.3餐饮服务企业应采取有效油烟净化措施,符合(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 31/844-2014规定,防止油烟排放对环境空气造成影响。
( 油烟浓度应符合1.0mg/m3限值要求;油烟具有特殊气味并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时,臭氧排放浓度应符合60无量纲限值要求)
1.4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委托专人或第三方运营、管理、维护保养油烟净化设备。
二、油烟收集要求
2.1餐饮企业应为产生油烟或异味的炉灶配置排烟罩
灶头采用吸式排烟罩,火锅、烧烤采用环形侧吸罩或伸缩上吸罩,铁板烧使用条缝式侧吸罩。
2.2一般1米的烟罩排风量为2000m3/h
2.3蒸箱产生的蒸汽一般单独收集,使用固体燃料的油烟宜单独收集
三、油烟净化要求
3.1.1餐饮服务企业应餐饮机械过滤器(或与紫外线相结合)、旋网过滤器(或与紫外线相结合)、运水烟罩、吸收式油烟净化烟罩等一级油烟净化设施对大颗粒油烟加以净化处理。
3.1.2符合下列任意情况,餐饮服务企业应在一级净化设施后加装二级油烟净化设施,如静电式油烟净化设备、湿式油烟净化设备,以对细颗粒进行净化处理
A炉灶总发热功率大于5*108J/h(139kw),B经营场所就餐面积大于150m2,C就餐位数大于75座
用于净化细颗粒油烟的二级油烟净化设备应经过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且在设备认证与运行过程中,油烟去除率不低于90%;
3.1.3餐饮服务企业产生特殊气味并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时,应采用高级氧化除味器、物理吸附或化学吸附除味器等除味设备加以净化处理。
3.1.4餐饮集中区应将一级油烟净化设备通过风管连接至集中配置的后续油烟净化设备。(相当于室内一级净化,室外二级净化)
3.2
油烟设备的清洗